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609號
TCEV,109,中補,609,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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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609號
原   告 許美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陸中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356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801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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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