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602號
TCEV,109,中補,602,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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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602號
原   告 韓濟佶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韓珍館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250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63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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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濟佶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