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590號
原 告 蔡昌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秋槥即
臺中市私立李家槥第二校托嬰中心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
司促字第356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