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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588號
TCEV,109,中補,588,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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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588號
原   告 曾宜瑄即采奕攝影工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月琳張宬
  赫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670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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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