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573號
TCEV,109,中補,573,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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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573號
原   告 張順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雨航(即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
  帳號設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原告應補正起訴狀
  及所檢附之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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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