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438號
TCEV,109,中補,438,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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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438號
原   告 歐香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慧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楊美鳳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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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