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719號
原 告 涂芷維
被 告 鴻隼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21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4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以109年度中補字第1號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3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 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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