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649號
TCEV,109,中簡,649,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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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649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芃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就訴外
人陳福有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7949號強制執行事件應執行之
債務金額予原告,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上開執行事件
所聲請之債權額即為新臺幣(下同)265,689元為準,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330元,本
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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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芃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