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5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被 告 楊璽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未經合法代理,故有再開 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28日下午2時0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屆時被告倘若無法親自到庭, 應出具委任狀委任瞭解本件案情之人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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