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89號
TCEV,109,中小,89,2020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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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趙韋竹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
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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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