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705號
TCEV,109,中小,705,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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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705號
原   告 甲女 (卷內代號AB000-H108133號,年籍詳卷)
被   告 戴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8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甲○因涉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犯罪嫌疑,經本 院刑事庭以108年度中簡字第2903號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 罰金;然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 簡上字第58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因 該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 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裁定本件於本院109年度 簡上字第58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 ,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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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