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598號
TCEV,109,中小,598,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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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598號
原   告 李信穎 
      溫美雪 
      李巧薇 
被   告 喜鴻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登記營業處所係在臺北市○○區○○ 路000號6樓之2,非原告所指其臺中分公司地址,而審之原 告所提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所載,可見原告係與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10樓之5之被告高雄分公司簽訂上開契 約,確與原告所載被告臺中分公司無涉,且被告於民國109 年3月13日具狀聲請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 表明其臺中分公司並未參與或經辦上開契約旅遊事件,該契 約之履行均由被告總公司全權處理等語,是本件既無從認定 兩造另有約定債務履行地為本院轄區之情,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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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喜鴻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