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573號
TCEV,109,中小,573,202003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573號
原   告 楊筠寬
被   告 李漢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宜蘭縣○○市○○○路00○0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