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3713號
TCEV,108,中簡,3713,2020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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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713號
上 訴 人 卉宇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岑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陳怡夆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6000元,應
徵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
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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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卉宇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