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準信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凱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興測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42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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