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2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訴訟代理人 湯大翫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福麗門實業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03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委任湯大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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