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光華
石林英美
石光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886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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