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2886號
TCEV,108,中簡,2886,2020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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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8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訴訟代理人 湯大翫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冠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38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委任湯大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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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冠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