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690號
原 告 賴長風
訴訟代理人 俞彬
被 告 賈義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 0號4樓之5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兩造於民國106年7 月13 日簽訂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自106年8月15日起至108年8 月14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2,000元,押租保證金 64,000元。兩造租賃契約於108年9月30日終止,扣除退租前 積欠之水電費6,516元,被告應返還剩餘壓租金57,484元, 惟被告於108年10月25日僅返還押租保證金34,234元,尚欠 23,250元未返還,爰依返還押租金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1.原告於租賃期間,造成系爭房屋兩間浴室大理 石地面強酸腐蝕,應是原告寵物尿液所致,拋光修復共花費 6,000 元。2.臥室走道與客廳連結廚房牆面刮痕、污漬及塗 鴉,需油漆粉刷,費用2,000 元。3.廚房抽油煙機照明燈泡 需更換,費用400元。4.機電箱木門汙漬需油漆,費用300元 。5.後陽台洗衣台移歸原位,接通水龍頭,移除擅自安裝之 水管,填補破裂水泥,費用1,500 元。6.後陽台洗衣台下方 櫥櫃內清潔劑溢出腐蝕無法修補需更換美耐板材,費用2,00 0元。7.更換室內層板燈11支,費用4,400元。8.臥室木質地 板多處深淺刮痕需油漆拋光,費用7,500 元。9.客廳木質地 板多處重壓及利器敲擊凹陷需木工修補油漆拋光,費用4,00
0元。10.廚房櫥櫃門毀損,費用5,000元。11.廚房工作台面 清潔劑使用不當腐蝕紋路需打磨拋光,費用1,000元。12.更 換信箱鑰匙柄30元。13.維修工程完工後全屋清潔,費用 3,000元。被告所受上開損害額為3萬8,730元,據以抵充原 告交付之剩餘押租金後,尚需支付被告差額15,480元,,原 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23,520元,應屬無據等語。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 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未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時 ,承租人所交付之押租金,於當然抵充後有餘額,出租人自 應返還押租金之餘額(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裁判 意旨反面解釋可資參照)。經查:
⒈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租系爭房屋,原告有交付押租金64,000 元予被告,兩造租賃關係已消滅,原告於租賃關係消滅前尚 欠水電瓦斯費共6,516元,被告於108年10月25日返還原告押 租金34,234元,迄尚未返還押租保證金23,520元,為被告所 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61、162頁),堪信為真。 ⒉原告於本院審理過程,陳稱:如後陽台洗衣台移位之費用 1,500元有收據,願意負擔;對信箱鑰匙柄30元之費用,亦 同意負擔(見本院卷第163頁、第164頁)。本院審酌後陽台 洗衣台移外復原費用1,500元,尚屬合理。故若原告無其他 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時,被告尚應返還21,720元(計算式: 64, 000-6,516-34,234-1,500-30=21,720)予原告。 ⒊被告抗辯:系爭房屋兩間浴室大理石地面強酸腐蝕,應是原 告寵物尿液所致,拋光修復共花費6,000元等語(見本院卷 第59頁),並提出浴室大理石地面照片3張為證(見本院卷 第83至85頁)。經查:
①依被告所提出兩造簽約前系爭房屋內主衛浴、第二衛浴照片 ,未見大理石地面有汙漬、破損之情事,業經被告提出合約 內所附照片無誤(見本院卷第69頁、第169頁);對照被告 所提出交屋時之現場照片,可知系爭房屋主衛浴、第二衛浴 大理石地面有多處白色點狀及片狀之髒污(見本院卷第83至 85頁);參以原告陳稱:兩間浴室大理石,原告不可能使用 強酸,且原告早晚出門遛狗,亦不可能是寵物尿尿引起等語 (見本院卷第162頁),可知原告確實有飼養寵物。本院綜 合上開事證,認被告所稱:應係原告所飼養寵物造成之主衛 浴、第二衛浴大理石地面有難以清潔之髒污乙情,應可採信 。
②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 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 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已證明主 衛浴、第二衛浴大理石地面有受損,原告未能盡其保管義務 (含對於租賃物之保護、照顧之義務)。依被告提出屋況還 原報價單(見本院卷第113頁),關於石材之保養內容為玄 關石材破損修補、浴室磁磚酸腐蝕性白化處理、洗臉台檯面 石材保養,共18,000元;參考衛浴大理石地面在正常使用之 折舊因素,損害的範圍、嚴重程度,綜合全辯論意旨,依照 經驗法則及相當性原則,認被告上開損害額,應酌定為6,00 0元為適當。故被告主張損害額6,000元部分,尚屬合理。 ⒋被告另抗辯:系爭房屋客廳木質地板多處重壓及利器敲擊凹 陷需木工修補油漆拋光,費用4,000元;廚房櫥櫃門毀損, 需同時更換上下門,費用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61頁) ,並提出客廳木質地板多處重壓及利器敲擊凹陷照片4張、 廚房櫥櫃門毀損照片4張為證(見本院卷第101至107頁)。 經查:
①依被告所提出兩造簽約前系爭房屋客廳木質地板照片,未見 木質地板有多處重壓及利器敲擊凹陷之情事,業經被告提出 合約內所附照片無誤(見本院卷第77、79、167頁);對照 被告所提出交屋時之現場照片,可知系爭房屋客廳木質地板 有多處重壓及利器敲擊凹陷(見本院卷第101至103頁),僅 剩凹凸不平之地面,可認被告抗辯:因原告未能盡其保管義 務,而受有地板損壞之損失,應屬有據。原告應就客廳木質 地板有多處重壓及利器敲擊凹陷,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 任。
②被告已證明客廳木質地板有受損,依被告提出屋況還原報價 單(見本院卷第113頁),關於木地板之保養內容為主臥、 次臥、客房、客廳木地板清潔及亮光處理,共10,000元;參 酌木地板在正常使用之折舊因素,損害的範圍、嚴重程度, 本院綜合全辯論意旨,依照經驗法則及相當性原則,認被告 上開損害額,應酌定為4,000元為適當。
⒌又原告對於其造成廚房櫥櫃門之損壞,並未爭執,且同意支 付相關之修繕費用,惟懷疑5,000元之修復費用是否合理( 見本院卷第164頁)。本院認為,原告自行拆卸廚房櫥櫃門 ,以放置微波爐(見本院卷第164頁),惟此非通常之使用 方法;且原告自陳將拆卸之櫥櫃門放置於陽台,可能因此導 致櫥櫃受潮,足認未盡保管義務。參考廚房櫥櫃門在正常使 用之折舊因素,損害的範圍、嚴重程度,認被告主張損害額 5,000元部分,尚屬合理。
⒍被告抗辯:系爭房屋臥室走道與客廳連結廚房牆面刮痕、污 漬及塗鴉,需油漆粉刷,費用2,000元;廚房抽油煙機照明 燈泡需更換,費用400元;機電箱木門汙漬需油漆,費用300 元;後陽台洗衣台下方櫥櫃內清潔劑溢出腐蝕無法修補需更 換美耐板材,費用2,000元;更換室內層板燈11支,費用4,4 00元;臥室木質地板多處深淺刮痕需油漆拋光,費用7,500 元;廚房工作台面清潔劑使用不當腐蝕紋路需打磨拋光,費 用1,000元;維修工程完工後全屋清潔,費用3,000元等語( 見本院卷第59至61頁),並提出臥室走道與客廳連結廚房牆 面刮痕、污漬及塗鴉照片4張、後陽台洗衣台下方櫥櫃內清 潔劑溢出腐蝕照片2張、室內層板燈不亮照片2張、臥室木質 地板多處深淺刮痕照片4張、廚房工作台面清潔劑使用不當 腐蝕紋路照片1張為證(見本院卷第87至89、93至99、109頁 )。經查:
①系爭租約點交事項固約定:「房屋內提供之家具、家電(如 下表);浴室內提供熱水器、鏡台等衛浴設備,如有遺失, 由乙方(即原告)按市價賠償,如有毀損視情況在租約結束 時由押金中扣除。」等語(見本院卷第167頁)。然所謂毀 損後之回復「原狀」義務,應係指承租人應以合於契約之「 應有」狀態返還,亦即依合於約定方法使用收益所造成之自 然耗損、承租人所負保管維護義務之程度、一般交易習慣及 誠信原則,並斟酌租賃物之折舊等狀態而返還。此乃因房屋 隨著時間之經過,建築物本身或其他之裝潢、設施(如牆面 油漆、燈具),本有折舊及自然耗損等問題,強求承租人應 回復租賃物當初交付時之「原有」狀態或清潔至一塵不染之 狀況,不僅強人所難,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範圍。 ②本件原告陳稱:其於房屋交還被告前,日常已請清潔人員打 掃,且交還房屋前亦全室清潔完成,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 相符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75至177頁),堪認 原告已盡其將系爭房屋室內清潔乾淨之義務,被告請求原告 負擔維修工程完工後全屋清潔費用3,000元,核屬無據,不 應准許。
③被告雖提出⑴臥室走道與客廳連結廚房牆面刮痕、污漬及塗 鴉照片4張、⑵後陽台洗衣台下方櫥櫃內清潔劑溢出髒汙照 片2張、⑶臥室木質地板多處深淺刮痕照片4張、⑷廚房工作 台面清潔劑使用不當腐蝕紋路之照片2張(見本院卷第87至 89、93、97至99、109頁)。惟觀諸上開照片,本院認為: 髒污範圍並不明顯,應屬一般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下輕微的 髒污,依一般交易習慣及誠信原則,難認原告有何未合於約 定使用租賃物或未盡保管義務之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故被告
此部分請求,應屬無據。
④被告辯稱:機電箱木門汙漬需油漆,惟被告並未提出照片舉 證上開汙損情形,且係可歸責於原告所致,故亦難認定原告 就該機電箱木門損壞,具可歸責性。
⑤關於燈具損壞之部分,被告雖提出室內層板燈共11支不亮之 照片及報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95、113頁)。惟就「廚房 抽油煙機照明燈泡不亮」乙節,並未提出照片等以實其說; 且照明登具,包含燈泡、燈管,如係自然耗損,本應由出租 人即被告負修繕責任。原告陳稱:其於承租之初,因燈泡壞 損,自行支付費用更換層板燈等語(見本院卷第165頁), 無論事前有無經過被告同意,等於代被告履行修繕責任,且 不向被告請求修繕費用,評價上,原告更換行為,應屬合於 契約目的下之使用。則因隨著租賃期間之經過,燈管、燈泡 因使用上之壽命,自然耗損產生之損壞,自難責令原告負修 繕費用或賠償責任。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有人為破壞燈具 之可歸責事由,依經驗法則,應推認燈具、燈泡應屬自然損 壞。從而,被告抗辯:原告依上開約定應負擔室內層板燈、 廚房抽油煙機照明燈泡費用各4,400元、400元,尚難採信。(二)綜上,參照上開實務見解,原告得請求返還之押租金21,7 20元,抵充原告應賠償被告兩間浴室大理石、客廳木質地板 及廚房櫥櫃門之損害共15,000元(計算式:6,000+4,000+ 5,000=15,000),原告得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之餘額6,7 20元(計算式:21,720-15,000=6,720)。(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11月15日,見本院卷第51 、5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返還押租金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6,720元,及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 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見本院卷第32頁正面),
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計算式:裁判費1,000元),命兩造按 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