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醫簡字,107年度,1號
TCEV,107,中醫簡,1,2020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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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醫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生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王茂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芷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7,4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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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