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救字,109年度,2號
LTEV,109,羅救,2,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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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昌雄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09 年度羅簡字第
2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 年7 月 1 日修正公布,經司法院104 年7 月3 日院台廳司四字第 1040017783號令定自同年月6 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定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 有無資力,應無庸再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向法扶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 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扶助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法扶會審 查表(全部扶助)附卷可憑,且依聲請人於其與相對人間請 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所提起訴狀中陳述之基本事實形式上 審查,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起訴係顯無勝訴之望而顯無理由。 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其有無資力,無庸再為審查,是其為 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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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