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9年度,33號
CPEV,109,竹東簡,33,2020030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33號
原   告 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步湧 
被   告 環宇市○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 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嗣經 本院通知原告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 回原告之訴,該通知已於109年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1/1頁


參考資料
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