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司簡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勵谷即劉志明、劉碧垣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並回復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勵谷即劉志明之被繼承人劉添旺死 亡時遺有不動產,該系爭不動產本應由被繼承人劉添旺之全 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然該系爭不動產經查 卻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劉碧垣, 查相對人劉勵谷即劉志明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登記,而因相對 人劉勵谷即劉志明所為不為繼承登記之行為,致使聲請人無 從就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故聲明塗銷分割繼承登記而 回復登記,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塗銷分割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回復 原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係欲撤銷相對人間就不動產先後所為 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對應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 ,並回復登記,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 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 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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