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司簡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翁滿妹、李冠瑩、李坤翰等間撤銷遺產分
割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李聯榮死亡時遺有不動產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坤翰為被繼承人李聯榮之繼承人且未拋 棄繼承,則該系爭不動產本應由被繼承人李聯榮之全體繼承 人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然該系爭不動產經查卻以分 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李翁滿妹、李冠 瑩,因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坤翰所為不為繼承登記之無償行為 使其陷於為資力而有害債權人之權利,聲明撤銷相對人所為 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繼承登記而回復登記為公同共有,為 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撤銷相對人間就不動產先後所為之遺 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對應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 回復為公同共有登記,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 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 ,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 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