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38號
原 告 張瀚文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鄭博志對被繼承人羅貴華有無繼承權?若為有繼承權
,是否欲追加其為被告?倘是,應一併具狀到院,並附繕本
。
二、請確認黃文良對被繼承人鍾月娥有無繼承權?若為有繼承權
,是否欲追加其為被告?倘是,應一併具狀到院,並附繕本
,另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確認邱士珍對被繼承人邱萬金有無繼承權?若為有繼承權
,是否欲追加其為被告?倘是,應一併具狀到院,並附繕本
,另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請確認朱進益對被繼承人朱鍾美彩有無繼承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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