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38號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39號
原 告 張瀚文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提出邱國書之父邱增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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