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簡字,109年度,84號
CPEM,109,竹北簡,84,2020032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安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3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二)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遇事不思以理性溝通解決,竟以加 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生畏 懼,顯見守法意識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製 造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3437號
被 告 陳柏安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安游均儀係前男女朋友,於民國108年8月3日0時許, 因不滿游均儀至其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新社18號之2 住處討要 交往時寄放之小狗而與游均儀發生爭執後,復基於恐嚇之故 意,手持菜刀並對游均儀出言「你真的不相信我把你砍兩刀 」等語,致游均儀心生畏懼。
二、案經游均儀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併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陳柏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二)、告訴人游均儀於警詢中之指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檢 察 官 林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