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交簡字,109年度,169號
CPEM,109,竹北交簡,169,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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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祥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4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祥宇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過失致人於死罪。被告肇事後 ,於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向據報前 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查,合於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 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因被告本案之過失行為導致 被害人劉張嬌妹不幸身亡,造成被害人親屬重大悲痛,行為 誠屬不當,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 解,有新竹縣竹北市調解委員會109 年度刑調字第22調解書 影本乙份在卷可佐,堪認被告案發後確有悔意,兼衡其智識 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五、本件經檢察官陳興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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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