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02號
KMDV,109,司促,402,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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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曾靖棻 

債 務 人 蔡素梅 

一、債務人曾靖棻蔡素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91
  ,1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靖棻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蔡素梅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
  為新臺幣(下同)225,89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曾靖棻自民國108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91,19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素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
  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靖棻、蔡│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91193 │素梅   │0月01日起  │2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5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靖棻、蔡│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1193 │素梅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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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