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鄭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41,965元,及自民國9
6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6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鄭志華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
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債權金額445,553元,所佔比例100%
)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6年9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
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3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
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二)債務人於93年9月24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60,000元整,
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於100年9月24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9月9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
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第一項之借款本息。釋明文件:
帳務資料、相關契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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