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臺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8,3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臺豐於民國92年7月1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本金債權372982元。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
,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
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
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
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
5365元整。延滯期間利息:自109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37298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帳務管理費用
: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4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另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釋明文件: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帳務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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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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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臺豐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72982│ │月4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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