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燕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02,871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燕珍於民國107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7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2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2.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06日
止累計492,814元正未給付,其中474,699元為本金;17,815
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許燕珍於民國108年07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07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07月1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06日
止累計91,318元正未給付,其中87,542元為本金;3,776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許燕珍於民國107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933,012元
,約定自民國107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2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2.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06日
止累計818,739元正未給付,其中804,966元為本金;13,773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
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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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燕珍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87%│
│ │474699│ │3月0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許燕珍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
│ │87542 │ │3月0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許燕珍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87%│
│ │804966│ │3月0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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