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陳永桂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
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
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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