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民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7,07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民忠於民國92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月10日
起至民國95年06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2
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4日止累計117,847元正未給付,其中
38,827元為本金;78,507元為利息;51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民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4日止累計159,224元正未給付,
其中43,353元為消費款;114,67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現
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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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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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民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38827 │ │2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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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民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3353 │ │2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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