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1號
KMDV,109,司促,281,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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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民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7,07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民忠於民國92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月10日
  起至民國95年06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2
  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4日止累計117,847元正未給付,其中
  38,827元為本金;78,507元為利息;51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民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4日止累計159,224元正未給付,
  其中43,353元為消費款;114,67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現
  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民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38827 │     │2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民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3353 │     │2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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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