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債 務 人 余武雄
債 務 人 許梨鳳
一、(一)債務人余武雄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7,000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3981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
余武雄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梨鳳負清償
責任。(二)債務人余武雄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20,825元,及自108年1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398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
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復按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又同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
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
償。」。經查:
(一)本件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之請求金額一、的部分,記載
債務人余武雄與許梨鳳應負連帶責任之部分,經本院審閱
債權人提出之「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許梨鳳係在「
保證人」欄位簽章,且保證人欄位旁之「保證人法律責任
宣告書」欄位亦記載「債務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
經本行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由保證人
代負履行責任。」之文字,堪認許梨鳳係負一般保證責任
,非連帶保證責任,從而,債權人請求許梨鳳負連帶責任
,即無理由,應予駁回,本院並另依民法第745條規定,
就許梨鳳之一般保證責任,核發如第一項所示之支付命令
。
(二)又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部分,按債權人
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
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
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
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違約
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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