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85號
KMDV,108,司促,1685,2020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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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債 務 人 余武雄 

債 務 人 許梨鳳 

一、(一)債務人余武雄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7,000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3981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
  余武雄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梨鳳負清償
  責任。(二)債務人余武雄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20,825元,及自108年1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398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
  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復按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又同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
  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
  償。」。經查:
(一)本件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之請求金額一、的部分,記載
   債務人余武雄許梨鳳應負連帶責任之部分,經本院審閱
   債權人提出之「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許梨鳳係在「
   保證人」欄位簽章,且保證人欄位旁之「保證人法律責任
   宣告書」欄位亦記載「債務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
   經本行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由保證人
   代負履行責任。」之文字,堪認許梨鳳係負一般保證責任
   ,非連帶保證責任,從而,債權人請求許梨鳳負連帶責任
   ,即無理由,應予駁回,本院並另依民法第745條規定,
   就許梨鳳之一般保證責任,核發如第一項所示之支付命令
   。
(二)又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部分,按債權人
   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
   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
   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
   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違約
   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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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