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8年度,1號
KMDM,108,重訴,1,2020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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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奎南


選任辯護人 黃信豪律師
      高華陽律師
被   告 鄭棨皓


選任辯護人 卓品介律師
      鍾依庭律師
被   告 許證宏


選任辯護人 楊鎮謙律師
被   告 廖品睿


選任辯護人 黃冠偉律師
被   告 蔡育卿


選任辯護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奎南鄭棨皓許證宏廖品睿蔡育卿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奎南鄭棨皓許證宏廖品睿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 第2條第1項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前段之未經許可非法航行至大陸地 區等罪,而被告蔡育卿則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幫助運輸第四級毒品、刑法第 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其等前由本院法官訊問調查後 ,因均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涉 犯者皆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俱有相當理由 可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 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規定,諭知都



自民國108年10月14日起執行羈押,後又裁定均於109年1月 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至今將滿2月。
二、查被告陳奎南鄭棨皓許證宏廖品睿蔡育卿等5人上 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審結宣判,而依序判 處其等有期徒刑8年、6年、5年6月、5年4月、3年又4月(被 告蔡育卿所犯偽造特種文書罪係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 金)。經再訊問被告5人,審酌案內關於其等應否再延長羈 押之所有一切事證後,考量其等犯罪手法乃利用船舶非法航 行至大陸地區犯案,被告蔡育卿又早已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 機動車駕駛證與公民身份證而黏貼自己之照片,皆具體顯露 其等確有逃亡之虞,加上被告5人現均已為本院分別判處相 當刑度,更加深其等為規避刑罰而逃亡之可能性。從而,足 認上開被告5人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猶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處 分代之,故裁定均自109年3月1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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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