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價購越界土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69號
CCEV,109,潮補,69,2020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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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9號
原   告 高岳邦傑
被   告 柳貴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貴美間請求價購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屏
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約10坪,價購金額為每坪新
臺幣(下同)5,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
00 元(計算方式:10ㄨ5,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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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