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31號
原 告 陳麗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張吉
富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張吉富最新戶
籍謄本(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