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存壽
訴訟代理人 王進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育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劉育哲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