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121號
CCEV,109,潮補,121,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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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存壽 
訴訟代理人 王進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育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劉育哲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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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