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8年度,668號
CCEV,108,潮補,668,2020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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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68號
原   告 張仰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許貴美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被告許大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並陳報許大已無繼承人繼承
其遺產,則倘若許大已無其他繼承人,原告即應為其聲請選任遺
產管理人,並於選任遺產管理人後聲明承受訴訟,是本件原告應
自行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於15日內陳報已聲請選
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
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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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