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5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海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劉嘉輝 住同上
居高雄市○○區○○○路00號33之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中良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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