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9年度,35號
SDEV,109,沙補,35,202003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3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靜蓁即陳淑如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
  ,86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