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65號
原 告 郭永欽
訴訟代理人 胡梅芬
被 告 郭江孟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1)被告應返還代墊款新臺幣(下同)1
19,744元予原告,(2)被告將二造所共有之臺中市○○區○
○路0○0號房屋及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房屋之鑰
匙交予原告,以使原告行使共有物之使用管理。又臺中市○
○區○○路0○0號房屋及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房
屋之房屋課稅現值分別為193,200元及382,600元,有該二房
屋之稅籍資料在卷可稽。再二造就該二房屋之應有部分各為
二分之一,亦有建物謄本在卷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407,644元(計算式:119744+(193200/2)+(382600/2
)=4076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