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8年度,165號
SDEV,108,沙補,165,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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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65號
原   告 郭永欽 

訴訟代理人 胡梅芬 

被   告 郭江孟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1)被告應返還代墊款新臺幣(下同)1
  19,744元予原告,(2)被告將二造所共有之臺中市○○區○
  ○路0○0號房屋及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房屋之鑰
  匙交予原告,以使原告行使共有物之使用管理。又臺中市○
  ○區○○路0○0號房屋及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房
  屋之房屋課稅現值分別為193,200元及382,600元,有該二房
  屋之稅籍資料在卷可稽。再二造就該二房屋之應有部分各為
  二分之一,亦有建物謄本在卷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407,644元(計算式:119744+(193200/2)+(382600/2
  )=4076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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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