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尤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淑珠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4,2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