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105號
CDEV,109,橋補,105,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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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尤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淑珠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4,2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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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