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補字,109年度,4號
CDEV,109,橋司補,4,2020032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胡薇薇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美玲游川弘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7,8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
  徵聲請費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