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胡薇薇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美玲、游川弘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7,8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
徵聲請費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