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9年度,455號
TYEV,99,桃簡,455,2020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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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455號
原   告 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被   告 游阿笑(鍾超和之繼承人)

      鍾振成(鍾超和之繼承人)

      游凱程(鍾超和之繼承人)

      鍾振榮(鍾超和之繼承人)

      王游玉蘭(鍾超和之繼承人)


      鍾麗蘭(鍾超和之繼承人)

      陳金寶(徐彭吉妹之繼承人)

      陳春碧(徐彭吉妹之繼承人)

      徐運田(徐彭吉妹之繼承人)

      徐運財(徐彭吉妹之繼承人)

      鍾徐玉春(徐彭吉妹之繼承人)

      胡徐玉蘭(徐彭吉妹之繼承人)

      張線妹(陳金雲之繼承人)

      陳新國(陳金雲之繼承人)

      陳新漢(陳金雲之繼承人)

      陳新輝(陳金雲之繼承人)

      陳新平(陳金雲之繼承人)

      陳倩芳(陳金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游阿笑、鍾振成游凱程鍾振榮、王游玉蘭鍾麗蘭為被告鍾超和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陳金寶陳春碧徐運田徐運財鍾徐玉春胡徐玉蘭為被告徐彭吉妹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本件應由張線妹、陳新國陳新漢陳新輝陳新平陳倩芳為被告陳金雲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鍾超和、徐彭吉妹及陳金雲於原告起訴後死 亡,前揭當事人分別為其繼承人。茲因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 訟之聲明,爰依前開法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 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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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