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455號原 告 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被 告 游阿笑(鍾超和之繼承人) 鍾振成(鍾超和之繼承人) 游凱程(鍾超和之繼承人) 鍾振榮(鍾超和之繼承人) 王游玉蘭(鍾超和之繼承人) 鍾麗蘭(鍾超和之繼承人) 陳金寶(徐彭吉妹之繼承人) 陳春碧(徐彭吉妹之繼承人) 徐運田(徐彭吉妹之繼承人) 徐運財(徐彭吉妹之繼承人) 鍾徐玉春(徐彭吉妹之繼承人) 胡徐玉蘭(徐彭吉妹之繼承人) 張線妹(陳金雲之繼承人) 陳新國(陳金雲之繼承人) 陳新漢(陳金雲之繼承人) 陳新輝(陳金雲之繼承人) 陳新平(陳金雲之繼承人) 陳倩芳(陳金雲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游阿笑、鍾振成、游凱程、鍾振榮、王游玉蘭及鍾麗蘭為被告鍾超和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本件應由陳金寶、陳春碧、徐運田、徐運財、鍾徐玉春及胡徐玉蘭為被告徐彭吉妹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本件應由張線妹、陳新國、陳新漢、陳新輝、陳新平及陳倩芳為被告陳金雲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鍾超和、徐彭吉妹及陳金雲於原告起訴後死 亡,前揭當事人分別為其繼承人。茲因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 訟之聲明,爰依前開法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 受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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