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吳昌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泰豐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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