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林郅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峻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33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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