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13號
TYEV,109,桃補,13,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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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3號
原   告 呂春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鈺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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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