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179號
TYEV,109,桃簡,179,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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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79號
 
原   告 洪毓謄 
訴訟代理人 林瑞興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被   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 六人
訴訟代理人 嚴珮綺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 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共同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1468 號、 
第19270 號、第19271 號)暨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第29763 號、第29764 號、第32861 號、第32862 號、第32863 號),本院以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判處罪 刑在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於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 金上重訴字第4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而本件原告以被告犯上 開罪嫌為據,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該犯罪嫌疑確有影 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 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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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